给每个村都配上村务监督机构,从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位一体,保证村官阳光施政,确实是个很好的想法。但笔者认为,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各村都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实在是意义不大。
首先是太麻烦。按民政部所说,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0.4万个。这60多万个村如果都通过选举配齐村务监督机构的话,需要多少人财物力?其次是多余。本身村委会就是由村民民主选出的,是代表民意为民办事的。如果村官贪婪,或者不阳光执政,那村民们完全可以随时启动罢免程序,把问题村官拉下马。又何必再多选出些村务监督员来整天无所事事?再次是不顶用。别说同级村务监督机构,放眼政府已经十分健全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不是有句顺口溜叫“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吗?这个位于村委会之下的村务监督机构,不管算下级监督上级,还是同级监督同级,其结果都不容乐观。与其设置个没用的机构,不如省下这份力气,把劲用在村官问责和罢免上,鞭策村官们要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兢兢业业,为民办事。
如果政府真能把罢免、问责替百姓抓紧督严,为民撑腰做主,让每个村官都不敢为所欲为,胡作非为,实际上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啥问题会看不出?何以又要画蛇添足,多弄出一个村务监督机构来华而不实、劳民伤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