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实现农村产权明晰和人格化,是推动包括抵押融资在内的农村产权流转的前提。促进农村产权流转,必须权属清楚,归属明确,否则,产权流转所导致的产权纠纷不可避免。同时,产权流转是一种市场行为,流不流转应该是产权主体的事情。只要真正实现农村产权人格化,并通过相应的制度措施加以引导,就能够实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目的。
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是促进包括抵押融资在内的农村产权流转的关键。实现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关键在金融部门的开拓创新和大力支持。温江农村信用社更是紧跟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步伐,深入探索农村产权流转的途径和方式,创新业务产品,在四川省内率先推出花木抵押贷款,较好地解决了花卉种植经营企业(农户)资金需求量大又难以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物的困惑,充分满足了花木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信贷资金需求。
突破农村产权有关法律界限,是扩大包括抵押融资在内的农村产权流转的重点。实现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目前主要采取的是担保机构担保和凭企业或农户信用两个途径。比如,温江区采取在区国有公司——隆博公司下面组建“三联”担保公司,专门针对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进行担保就是如此。目前,该公司已与成都市农业担保公司、市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签订了联保协议,截止到10月底,在保金额已达4500万元,其中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担保贷款2600万元。但是,我国的《担保法》、《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中规定可以设定抵押的,只有“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因此,需要从立法上予以研究和寻求支持,这样,就可进一步扩大包括抵押融资在内的农村产权流转规模,充分满足农村对金融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