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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资金配套难的成因与对策

时间:2009-12-31 14:12:46来源:作者:
 财政支农资金是民生工程资金。民生项目正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对金融危机冲击的重要举措。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由于财政资金的有限性,地方政府在推行民生项目时往往只下拨部分财政资金,其余则由下级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以“配套资金”补足。然而,审计发现,随着支农配套资金在民生项目资金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配套资金所显露出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尤以基层为甚。笔者拟结合审计实践,以江苏省N市财政支农配套资金实际为例,从审计的视角就财政支农项目配套资金在筹集、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财政支农配套资金存在的突出问题配套资金,是在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下涌现出来的一种为获得上级或外部投入资金而由有关单位或部门相应配备的一定比例的资金。就是由上级财政或部门拨一点资金,同级财政或部门出一点资金,项目单位自己筹一点资金。为了减轻本级财政压力和调动下级政府积极性,江苏省N市财政支农资金在下拨时,上级政府一般都要求下级政府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筹集配套资金。然而,审计发现配套资金在筹集、管理、使用中暴露出的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包括:省(市)政府要求的基层配套资金比重过大基层民生建设项目不仅有省(市)级统一安排的项目,而且有各区(县)自己安排的项目。省(市)级安排的项目,要求所属区(县)筹集配套资金,区(县)安排的项目,要求乡(镇)筹集配套资金。在对N市近年来开展的“新农村八件实事工程项目”审计时,笔者做了一项统计:虽然省(市)投入持续加大,2008年省补资金同比增长57.7%,市补资金同比增长13.6%。在省(市)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大量的资金则要求区(县)资金配套。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为例,2008年当年全市累计发放低保金额总额5386.94万元,农村低保市财政补助资金2000万元,其余的62.88%就得有区(县)、乡(镇)承担。各区(县)为了落实环境整治配套资金,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特别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区(县),区(县)配套资金比上年共增加7811.4万元。可见,省、市拨付的资金是“引子”,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在整个项目资金中占“小头”,而基层配套的资金是“主体”,作为项目的“主要资金”,在整个项目资金中占“大头”。

  区(县)财政无力提供配套资金对于一些财力较好的区县来说,配套资金能轻松自如地筹集到位,但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区(县)来说,则被各类配套资金压得“气喘吁吁”,筹集财政的支农配套资金能力极其虚弱。再加上政府争取到资金支持的项目,多属于农业项目,而争取到的项目资金,有时也被“拆东墙补西墙”,对于要求本级筹集的配套资金无力全部筹集到位。更有甚者,部分区(县)级政府在统筹安排自身财力的同时,采用举债方式平衡配套资金,平衡重大市政建设资金的不足,有些乡(镇)甚至将负担转嫁到村民头上。

  区(县)政府盲目争报民生项目一些区(县)为了获取省级市级财政的“启动资金”,一味地争取、申报项目,缺乏科学论证盲目立项,造成支农资金的浪费损失。对于项目区(县)来说,一个项目需要多少配套资金,特别是区(县)级财政从哪里拿出配套资金,心里没有“明确的目标”,看重的却是如何把项目报批下来,从而争取到上级的资金,认为争到了项目就是争到了钱。只要项目到手了,区(县)级自身应当承担的配套资金“下一步再说”。更为严重的是,经济欠发达的区(县)级财政,由于配套资金数额过大,反而会给地区经济发展造成更大的困难。

  完善财政支农配套资金管理的对策与建议为了使民生工程更加深得民心,财政支农资金以及财政支农配套资金在使用、筹集、管理上应更加完善,笔者建议:立章建制,使配套资金的筹集有章可循省(市)、区(县)、乡(镇)根据上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比较规范、操作性强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地方性制度和规定,以实现配套资金筹集、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区别对待,使配套资金的筹集更加合理对所属的区(县),根据不同的经济现状,有区别地进行资金的调配,确定配套资金。根据各级的财力实际情况,区别经济发达区(县)、乡(镇)与落后区(县)、乡(镇),区别重要与一般项目,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困难,适当提高省(市)匹配项目与(市)级负担和定额补贴比例。切实减轻区(县)负担费用,防止将配套资金的负担转嫁到群众的头上。应降低配套比例,减少配套数额,甚至免于配套。

  量力而行,使配套资金的筹集稳妥足额地方政府要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有选择地申报项目。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项目合同、协定规定的配套资金比例安排资金,将项目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每年初,区(县)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测算好所需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严格手续,使配套资金的管理规范科学强化财政支农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一些区(县)、乡(镇)一味地申报项目,以套取上级财政“启动资金”,但自筹的配套资金又难以到位的做法要予以制止。要按照部门分块组织上报、专家审核评定、财政综合平衡、领导集体确定的要求进行项目的审批工作,确保支农项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此外,上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关注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对违规操作者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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