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我委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委的要求开展了全面评估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
经评估清理,并征求意见,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公告》(沪农委规〔2020〕11号)须废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公告》(沪农委规〔2022〕8号)继续有效。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0月8日
相关稿件: 关于废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zcjd/20231106/1003b8993b14414599db382b5ee79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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